剛剛過去的9月10日,是一年一度的教師節。教師是人類社會最古老的職業之一,被譽為“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承擔著“傳道授業解惑”的重要責任。為促進我國與締約國家(地區)之間的人才流動,推動兩國(地)在教育、科學和文化等方面展開更深入交流,我國簽訂的多數稅收協定中均設置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也稱“教授和教師”條款),對締約一方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另一方工作取得的符合條件的所得,給予減免稅待遇。
早期,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UN)的協定范本中,都專門列有對教師和研究人員給予相關稅收優惠待遇的條款。20世紀八九十年代,為更好地引進人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教育、科學和文化交流,我國簽署的雙邊稅收協定大多引入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2019年7月,內地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的《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中,同樣增加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兩地符合條件的外訪教師和研究人員可以享受至多3年的免稅待遇。
“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有兩種表述方式
在我國已經簽署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主要有“停留期規則”和“免稅期規則”兩種不同表述方式。
中國澳大利亞稅收協定第20條屬于“停留期規則”——締約國一方居民的教授或教師,為教學、深造或研究的目的,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大學、學院、學?;蚱渌逃龣C構停留不超過2年,該人為教學、深造或研究而收到的款項,應在締約國另一方免稅。此類條款的主要特點,是免稅待遇僅限于“停留期”不超過規定時間的教師和研究人員。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特別說明,納稅人停留時間一旦超過了條款所規定的期限,停留期間取得的全部收入都無法享受免稅待遇。
原中國美國稅收協定中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同樣以“停留期規則”方式表述。后來,中國和美國以協定換文的形式,對“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作出特別說明,規定如果原適用中美稅收協定第19條的個人以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為主要目的,在活動所在國停留時間自入境日起超過3年,活動所在國可以自第四年的第一天起,對該個人因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收入征稅。該個人前3年取得的收入不喪失活動所在國免稅待遇。增加特別說明的“停留期規則”,與“免稅期規則”類似。
中國巴基斯坦稅收協定第21條則是典型的“免稅期規則”——任何個人是、或者在緊接前往締約國一方之前曾是締約國另一方居民,主要是為了在該締約國一方的大學、學院、學?;驗樵摼喖s國一方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從事教學、講學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該締約國一方。對其由于教學、講學或研究取得的報酬,以及從該締約國一方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該締約國一方應自其到達之日起,2年內免予征稅。適用“免稅期”條款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即使在締約國停留的時間超過免稅期,其在免稅期內符合條件的收入亦可享受協定待遇。
享受協定待遇需關注適用條件
從我國與各國(地)簽署的稅收協定來看,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必須滿足一定條件。
對于在我國的非居民納稅人來說,“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僅適用于與中國境內的學?;蜓芯繖C構有聘用關系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凡與境內機構沒有聘用關系,而是以獨立身份或者以非境內機構的雇員身份在中國境內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人員,以及受境外教育機構指派為該境外教育機構與境內機構的合作項目開展相關教學活動的人員,均不適用該條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中的“大學、學院、學?;蚱渌姓J的教育機構”,在我國是指實施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學校,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小學、成人小學、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普通高校、高職(??疲┰盒:统扇烁叩葘W校。培訓機構不屬于學校。
部分稅收協定下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會規定,該條款不適用于為私人利益從事研究取得的所得。這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所從事的研究服務應出于公共利益,否則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明確,非居民納稅人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自行享受協定待遇。符合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可按規定自行享受協定待遇,歸集并向扣繳義務人(通常是與教師和研究人員有聘用關系的學?;蛘呖蒲袡C構)提供用于留存備查的相關資料,包括在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證》《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復印件等。
我國新簽署的部分協定取消了優惠待遇
需要提醒的是,隨著教育產業化發展以及教育、科研人員跨國流動日益頻繁,將教師和研究人員與從事一般受雇活動的人員同樣對待,逐漸成為國際趨勢?,F行的OECD協定范本和UN協定范本中,均取消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此后,我國部分新簽署或修訂后的稅收協定,與現行協定范本保持一致,也取消了對教師和研究人員的協定優惠待遇。
基于此,筆者建議在中國境內從事教學、講學和科研活動的其他國家(地區)稅收居民,關注其居民國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下“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的具體適用條件,充分享受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待遇。同時,在境外從事教學、講學和科研活動的中國稅收居民,也應關注我國與收入來源國稅收協定中是否設有“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以及條款的適用條件和具體征管要求,確保合規享受協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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